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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民族大学学士学位授予工作细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暂行实施办法》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本校可授予哲学、经济学、法学、教育学、文学、历史学、理学、工学、管理学和艺术学等门类学士学位。学位的授予由校学位委员会审核确定并报云南省教育厅备案。
第二章 学位申请人资格审查及对学术水平的要求
第三条 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拥护社会主义制度,具有良好的道德品质,遵守纪律,并达到本细则第四条规定的学术水平者,均可按本细则的规定,授予学士学位。
第四条 授予学士学位的学术水平要求:
(一)本科学生完成教学计划的各项要求,取得本专业所规定的总学分,经审查合格准予毕业者;
(二)课程学习和毕业论文的成绩表明确已较好地掌握本学科的基础理论、专门知识和基本技能;
(三)具有从事科学研究工作或担负专门技术工作的初步能力。
第五条 审查程序:由学院分委员会逐个审查各专业本科毕业生的成绩和毕业鉴定材料,对符合本细则第三条、第四条规定的,可向校学位委员会提名,列入本学科学士学位获得者名单。
第六条 有下列情况之一者,不授予学士学位:
(一)有明显的反对“四项基本原则”的言论和行动者;
(二)在校学习期间受过“留校察看”纪律处分者;
(三)平均学分绩点低于2.0 者。
第七条 申请补授学士学位的条件及程序
(一)申请补授学士学位的条件:
1、结业的学生。即在标准修业年限内未按培养计划修满规定学分的,在规定时间(标准修业年限后2年)内修满规定学分,申请结业证换发毕业证后,且平均学分绩点达到2.0,可申请补授学士学位。
2、毕业的学生。即在标准修业年限内平均学分绩点低于2.0者,在规定时间(标准修业年限后2年)内通过重修使平均学分绩点达到2.0后,可申请补授学士学位。
3、其他的学生。因授予学士学位但由于某些原因未授予的,在规定时间(标准修业年限后2年)内,可申请补授学士学位。
上述三类学生,若在校学习期间受过“留校察看”纪律处分,则不能补授学士学位。
(二)申请程序:申请补授学士学位的学生,必须在标准修业年限后2年内向原所在学院提出补授学士学位的申请,逾期不再办理。经学院初审,教务处复审,符合补授条件的报学位委员会审议通过后,补授学士学位。
第三章 其他
第八条 学士学位获得者,由学校颁发《学士学位证书》,证书的签发日期,为学位委员会作出决定之日。
第九条 学位委员会对于已经授予的学位,如发现有舞弊作伪等严重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及本细则规定的情况,经学位委员会复议,可以撤消。
第十条 本细则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第十一条 本细则由云南民族大学学位委员会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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