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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民族大学辅修制和双学位制试行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教育部、财政部关于实施高等学校本科教学质量与教学改革工程的意见》(教高〔2007〕1号)、《教育部关于进一步深化本科教学改革,全面提高教学质量的若干意见》(教高〔2007〕2号)、《中共云南省委 云南省人民政府关于深化改革大力发展高等教育的决定》(云发〔2008〕17号)、《云南省教育厅关于进一步加强普通高等学校教学工作的意见》(云教高〔2008〕59号)和《云南省学位委员会关于加强“双学位”教育工作的意见》(云学位〔2009〕11号)的精神,进一步深化教育教学改革,全面推进素质教育,探索跨学科组织教学模式,适应社会、经济发展对复合型人才培养的要求,培养基础扎实,知识面宽,能力强,素质高,富有创新精神的人才,鼓励学有余力的学生在较好地完成主修专业学习任务的前提下,努力扩大知识面,把我校教学和人才培养质量提高到一个新水平,我校决定试行辅修制和双学位教育。为规范管理,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辅修制是指本科学生在学有余力的情况下,在主修一个本科专业之外,辅修另一个本科专业,学生可以辅修同一学科门类的另一个本科专业,也可以跨学科门类辅修另一个本科专业。
第三条 双学位是指本科学生在学有余力的情况下,在主修一个本科专业之外,跨学科门类辅修另一个本科专业(辅修同一学科门类的另一个本科专业除外),完成辅修本科专业教学计划规定的各项要求,取得辅修专业所规定的总学分,在获得主修专业学士学位前提下,经学校核准,可获得另一个学科的学位。
第四条 辅修制和双学位制是我校本科教学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除依照本办法进行管理外,同时要遵循我校本科教学工作的有关管理规定。
第二章 专业设置
第五条 辅修制和双学位专业的设置应有主修专业作依托。学校所设本科专业原则上都可作为辅修制和双学位专业供其他各专业学生修读。
第六条 辅修制和双学位专业的开设由教务处与开设辅修专业的学院协同确定。开设辅修专业的学院要根据学校统一规定的学分和课程设置要求,制订辅修专业的教学计划,安排好师资,并形成教学文件,报教务处审核。
第七条 计划为新一届学生开设辅修专业的学院必须在每学年第二学期的第4周前办理申报手续,将辅修专业申请表报教务处,经学校批准后,由教务处公布开设计划,并向学生公布实施。
第三章 教学方式与安排
第八条 我校辅修制和双学位制教学工作在教务处指导下,由各开办学院负责施行。
第九条 辅修专业修业年限一般安排2~3年。
第十条 辅修专业的课程设置应包括该专业最必要的基本理论以及基本技能在内的基础课、专业课、主要实践环节和毕业论文(设计)。课程的教学要求与主修专业相同,并要严格按照既定的培养方案执行。主修专业中已修的公共必修课,在辅修专业中不再开设。
第十一条 报名修读的学生数超过40人的专业,可单独编班组织教学,学生人数少于40人的,将取消该专业当年办学资格,选择这些专业的学生可改选其它已确定开设的辅修专业,或者采取跟班方式修读。
第十二条 授课时间一般应安排在双休日、寒暑假和晚上。授课时间安排在寒暑假的,学校相关部门要配合解决好学生的食宿问题,保证学生能正常上课。
第十三条 辅修日常教学管理工作由开办学院和教务处共同负责。开办学院主要负责培养方案的制定、任课教师的聘任、教材预订、班级管理、课程编排、日常教学质量监控、课程考试、成绩统计登录和学生学籍档案管理等工作。教务处主要负责审核培养方案、审定报名资格、毕业资格和学位资格以及证书印制和发放等工作。
第四章 选拔标准与要求
第十四条 学生申请修读辅修制和双学位专业应满足以下要求:已取得我校学籍的在校全日制本科学生,入学满一学期后,主修专业学费、住宿费已按规定缴清者可申请修读辅修专业。选修辅修专业的学生限选一个辅修专业。
第十五条 学生修读辅修专业,提倡选择与主修专业不同的学科门类的专业,这样可以获得两个学位;也可在同一学科门类中选读辅修专业,这样可以获得辅修专业结业证书,但不能获得辅修专业学士学位证书。
第五章 选拔程序、缴费与注册
第十六条 申请辅修专业学习的学生可在每一学年第二学期的第5周到本人所在学院领取或在学校有关网页下载并填写《云南民族大学修读辅修制和双学位本科专业报名表》,经本人所在学院审核修读资格,学院领导同意,并加盖公章后,统一交修读辅修专业所在学院。
第十七条 开设辅修专业的学院根据修读专业的资格条件对学生情况进行复核并按照择优录取的原则录取,将拟录取名单报教务处审核,并由教务处上报省教育厅备案,经备案批准被录取的学生由教务处统一公布录取名单,并发放录取通知书。
第十八条 修读辅修制和双学位专业以自愿为原则,并实行收费修读,根据《云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云南省财政厅 云南省教育厅关于我省高校双学位教育等收费标准及有关问题的通知》(云发改收费〔2008〕1663号)文件精神,本科双学位按照就读本科该专业当年入学新生执行的具体收费标准的三分之二收取双学位学费(即:每个学分收费为该辅修和双学位学费除以学分总数)。
第十九条 学生收到录取通知书后,按照录取通知书上规定的时间到校财务处交纳学费。学生须在规定时间内交纳学费,否则视为自动退学处理。
第二十条 学生凭财务处出具的缴费证明到教务处注册,然后到开设辅修和双学位专业的学院根据专业教学计划选课。
第二十一条 学生所选的辅修和双学位专业,一经选定并经学校录取,不得转专业。学生终止或暂停辅修和双学位专业学习,必须及时到相关学院和教务处办理终止或休学手续,该学期凡已注册的,按实际修读时间收费,退费按月份计算。已修课程中及格课程的成绩和学分,学校将提供写实性的辅修课程学习证明。
第六章 学籍与成绩管理
第二十二条 开设辅修专业的学院要建立学生辅修学籍档案,课程全部结束后,由开办学院将课程成绩档案报学校档案馆归档。并依据学校相关规定和本办法规范学籍与成绩管理,就学生学习情况及时与学生所在学院沟通。
第二十三条 辅修专业的考试(考核)工作应严格按照培养方案实施,每学期开设的课程考试(考核)原则上在该学期主修专业期末考试后一周内结束。开课时间延迟到假期的,应于课程结束时进行考试。考试完成后,各开设辅修专业的学院要负责督促任课教师将学生成绩按时录入教务管理系统。
第二十四条 当辅修专业的课程考试(考核)安排与主修专业考试(考核)安排出现冲突时,学生应向辅修专业开办学院提出缓考申请,对于提出课程缓考的学生,辅修开办学院应安排其参加下学期初该门课程的缓考,或根据学生的实际情况另行安排考核时间。
学生辅修专业的教学安排(如校外实习、其它实践环节等)与主修专业发生冲突时,遵循主修优先原则进行安排。学生可向辅修开办学院提出自学申请,批准自学的学生要提交自学计划,并按时完成教师指定的作业、实验、参加平时测验等。平时成绩考核合格,方可参加课程考试。学生自学申请由开办学院负责审查。
第二十五条 学生参加辅修专业课程考试(考核),成绩不及格者,可在下学期参加学校安排的补考,但补考不及格或补考缺考者,必须重新学习该课程,实习及毕业论文成绩不合格者,须进行重修。
第二十六条 学生修读的辅修专业课程与主修专业课程相同(即课程名称与教学大纲相同,且学分数相同)的应于辅修专业开学两周内向学院提出免修申请,填写《云南民族大学修读辅修制和双学位本科专业课程免修申请表》》,并提交免修课程成绩、学分证明,报教务处审核批准备案后方可免修,申请免修课程的学分总量不得超过6学分。
第二十七条 学生有下列情况之一者,注销其辅修专业学籍,终止修读辅修专业:
(一)在修读辅修专业期间,主修专业受到成绩警告、退学警告处理者;
(二)无故逾期未办理辅修专业注册、缴费手续者;
(三)连续两个学期没有选修专业课程者。
学生因故未修满辅修专业要求的学分而终止学习,或中途被注销辅修专业学籍者,已修课程中及格课程的成绩和学分,学校将提供写实性的辅修课程学习证明。
第二十八条 其他方面的学籍管理按照学校对全日制本专科生管理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七章 毕业与学位资格审定
第二十九条 辅修专业学生的毕业和学位资格申报和审查工作由教务处负责,与本科应届毕业生毕业审查工作同时进行。
第三十条 修读双学位的学生,在主修专业学制规定的学习年限内,完成辅修双学位培养方案规定的各项要求,取得双学位所规定的总学分(总学分不低于60学分),考试成绩合格,辅修专业的课程实习和毕业论文(设计)的成绩合格,表明确已较好地掌握辅修专业学科的基础理论、专门知识和基本技能,辅修课程的平均学分绩点在2.0(含2.0)以上,符合获得学士学位条件者,在获得主修专业学士学位前提下,经学校核准,颁发辅修专业学位证书,未能获得主修专业毕业资格和学士学位者,不颁发辅修专业学位证书。
辅修专业学位证书单独颁发。证书格式依据《云南省学位委员会办公室关于规范学士学位证书编号的通知》(云学位办〔2012〕6号)文件的规定填写,毕业年月和颁发日期按校学位委员会批准授予双学士学位的日期填写。辅修专业学位证书由学校颁发,为写实性证明,暂不在教育部和国家学位办备案注册,如需进行学位认证,可到云南省教育厅相关机构办理。
第三十一条 学生在主修专业学制规定的学习年限内按时毕业,已获主修专业学士学位,但还未完成辅修专业课程学习,如不申请延期毕业,即毕业离校后两年内以旁听形式补修所缺课程者,不颁发辅修专业学位证书。已修课程中及格课程的成绩和学分,学校出具写实性的辅修课程学习证明。如需申请延期毕业者,可在每年的6月10日前申请在毕业离校后两年内以旁听形式补修所缺课程,经考试合格获得规定学分,符合辅修专业学位证书授予条件的,颁发学位证书。
需要申请延期毕业者,必须在规定时间内提出延期毕业申请,逾期学校将不予办理。如在毕业离校两年时间内仍未修满取得双学位所规定的总学分(总学分不低于60学分),不符合双学位授予条件者,仍不颁发辅修专业学位证书,已修课程中及格课程的成绩和学分,学校出具写实性的辅修课程学习证明。
第三十二条 学生完成辅修专业的学习且成绩合格,满足双学位授予条件,但主修专业为暂结业的,须在规定时间换发毕业证书,在领取了换发的毕业证书和主修专业学位证书后,补授辅修专业学位证书。学生主修专业为暂结业,且未完成辅修专业学习,不满足辅修专业学位授予条件者,在领取了换发的毕业证书和主修专业学位证书后,仍不授予辅修专业学位证书,已修课程中及格课程的成绩和学分,学将出具写实性的辅修课程学习证明。
第八章 经费管理
第三十三条 辅修专业和双学位教育所收取的学费必须专款专用,并按一定的比例分别划拨给辅修专业开办学院,学校和教务处。学费主要用于日常教学运行与管理,开支项目主要包括招生宣传费、教师课酬、节假日教师上课交通补贴、日常教学检查与管理费、班级管理运行费 、班主任津贴、教学秘书津贴、实验(实践)教学运行费(含毕业实习指导费、毕业论文指导费,毕业论文答辩组织费等)、教研室活动费、期中、期末监考费、阅卷费、学籍管理费以及学院发展建设费及辅修专业学位证书制作、发放费等,经费管理和使用可参照学校财务管理相关规定执行。
第三十四条 经费管理和使用参照学校财务管理相关规定执行。
第七章 附 则
第三十五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开始施行,原《云南民族大学辅修制和双学位制试行办法》(云民大发〔2009〕108号)同时废止。
附件1:云南民族大学修读辅修制和双学位本科专业报名表
附件2:云南民族大学修读辅修专业和双学课程免修申请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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